青海省红十字会物资管理办法
为加强救灾物资的管理,确保救灾物资安全储备,准确接收、分发,顺利开展救灾、救助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各项法规制度。
第二条 物资管理原则:科学管理、安全储备、保质保量、收发准确、降低消耗、避免事故。
第三条 物资管理范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的物资;为保障救灾救助工作开展采购的物资。
第二章 物资接收
第四条 通过物流、邮政等渠道捐赠的物资由备灾救灾中心负责接收,开具捐赠物资收据。
第五条 通过会业务部门采购或大宗定向用途的捐赠物资由业务部门和备灾救灾中心共同负责接收。业务部门负责物资质量、标准验收,备灾救灾中心负责数量验收,双方在入库单签字后,备灾救灾中心开具捐赠物资收据。
第六条 采购及大宗物资入库实行检查验收制度。业务部门与备灾救灾中心按产品验收标准共同负责物资进行检查验收入库。原包装物资按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二的比例进行抽查。并做到六查,即查品种、查数量、查质量、查规格、查配套、查包装。检查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如有供货合同按合同条款处理;无合同由业务部门联系捐赠方协调处理。
第七条 旧品捐赠物资入库前,实行分捡,不符合捐赠使用要求的物品(如:内衣、内裤、妇女用品等)单独存放待报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作销毁处理。
非原包装或包装破损的物资,必须拆包检查验收。
第八条 入库物资填写物资标识卡,标明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有效期等,严格实行台账管理。
第三章 物资的发放
第九条 业务部门根据执委会会议、专题会议或求助报告等提出物资分配计划,报经分管会领导签字同意,提交备灾救灾中心主管会领导审批。
第十条 业务部门根据审批的物资分配计划,向备灾救灾中心和物资接收部门开具物资调拨通知单(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第十一条 备灾救灾中心凭据业务部门出具的物资调拨通知单组织准备物资,开具出库四联单(见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根据物资接收单位(个人)的物资调拨通知单发出物资。
第四章 物资管理
第十二条 入库物资的计价应以供货方或捐赠方提供的发票为准,计价方法采用个别计价法,同类货物多批次可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无发票的按以下原则依次计价。
1、照同类货物的市场价格计价。
2、如果没有同类货物,可按市场相近或类同物资的市场价格计价。
3、如果没有可供参考的相近或类同物资的价格,可采用网上询价后确定价格。
4、对于需要技术测定的贵重物品,可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技术测定并估价。
第十三条 备灾救灾中心将物资按类别码放和堆垛,物资垛位设置合理,垛面整齐,通道、间距符合装卸物资需求。做到“二齐”、“三清”、“四一致”。即:物资码放整齐,库容整齐;物资清,数量清,规格清;账本、登记卡、实物、数量一致。
第十四条 库存物资建立库存物资台账(附表八)和物资明细账目(月报表附表九),及时、清晰、准确、规范地记录物资出入库情况,管理人员应按月与财务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物资在库存放期间,要经常检查、保养,确保无霉烂变质,无鼠咬虫蛀,无丢失损坏,无锈蚀老化。
第十六条 库房做到经常通风,保持空气流通;电源及电器设备管理严格,杜绝火种;门窗牢固,门锁有效,钥匙分管;无虫鼠、无杂物;库房周围无垃圾、蒿草,排水沟畅通。
第十七条 备灾救灾中心每月盘点一次库存,并编报月物资收、发、余报表;每半年会同财务事业部对库房物资进行一次局部清查;年末对库房物资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及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按程序处理。对过期失效物资进行专门建帐另存,按程序报批后处理。对临近储存期的物资,应及时汇报处理。同时做好计量器械的日常校正工作。
第十八条 接收、发放物资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公示工作。
第十九条 未经组织或允许非库房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负责解释。